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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驾驶人“带病”驾驶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如何加强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组织人员结合相关案例,深入分析相关基础理论研究、政策制度保障、日常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并借鉴部分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据统计,近几年来仅媒体报道的驾驶人行车中突发疾病案例就多达上百起,暴露了我国在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方面还有不足之处。那么,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我们就以“7·17”常州驾驶人突发癫痫引发多人伤亡事故为例进行分析。

事故回顾:癫痫突发致车辆失控

今年7月17日上午,江苏常州一名小型载客汽车驾驶人徐某春突发癫痫,车辆失控冲入非机动车道,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调取徐某春医疗诊断资料,发现其患有器质性心脏病、尿毒症和慢性肾衰竭,其所患疾病正是癫痫发作的诱因。大多数人癫痫病发作时意识丧失,四肢及躯干出现伸性强直或角弓反张,呼吸暂停,持续约10~20秒后转成痉挛。此次事故中,徐某春发病时身体绷直、踩住加速踏板无法松开,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图1:常州驾驶人突发癫痫引发多人伤亡事故现场

我国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的不足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本次事故反映了现实中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带病”上路的情形时有发生,也暴露出我国在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制度保障和日常监管方面仍有待完善。

1、驾驶人违法瞒报情况普遍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77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第95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驾驶人瞒报身体条件的处罚较轻,对驾驶人约束力不足。而驾驶人主动申报疾病又将丧失驾驶资格,因此驾驶人患病后通常隐瞒不报。此外,驾驶人只有在申领和更新驾驶证时会接受身体条件变化申报提示,获取驾驶证后驾驶人往往会忽视身体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可以驾驶的规定,同时对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种类不掌握、不了解,也是“带病”驾驶的因素之一。

2、疾病申报范畴不明确

由于我国对于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基础理论研究不足,现行法律规定对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够明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第13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以神经系统疾病为例,“影响肢体活动”的限定条件过于模糊,除法律明确指出的癫痫和痴呆外,神经系统疾病还包括脑梗、眩晕和重症肌无力等多达几百种,对人体的影响有眩晕、抽搐、惊厥、呼吸障碍甚至脑死亡等,都会妨碍安全驾驶。而现实中,一般驾驶人只对法律规定具体列明的8种疾病进行申报,对其他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了解,也未进行申报。同时,医生在开展驾驶人体检工作时也只描述病情或写出病名,不做出是否适宜驾驶的判断,民警看不懂专业术语,审核体检证明时难以做出是否允许驾驶的判断。

3、缺乏有效手段掌握驾驶人身体条件变化

当前,公安交管部门只在驾驶人申领和更新驾驶证环节要求驾驶人申报疾病,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内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由于与医疗部门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掌握驾驶人就医信息。近年来,浙江、福建、南京等地频现因突发疾病挽救全车乘客生命被评为“最美公交司机”的案例,也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对驾驶人身体条件变化不能及时掌握,对于“带病”驾驶的情形无法及时查纠的现实。

国外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经验

与我国类似,国外普遍限制患有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影响驾驶疾病的人驾驶机动车。但国外在疾病申报、协同监管、法律约束等方面的相关举措,能够较好确保驾驶人履行申报义务。

1、疾病申报目录较为全面

较之我国,部分国家驾驶申报疾病种类更加全面、病名更加明确,如英国驾驶人身体条件申报范围包括164项疾病,其中有53种属于神经系统疾病。同时,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将驾驶人过往病史和用药史也纳入疾病申报范围,其中澳大利亚、英国必须由执业医生填写,要求更为严格。此外,美国、新加坡等国家设有专业研究机构开展疾病对于安全驾驶的影响研究,用于制定相关体检标准,例如美国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下设驾驶人医学检查医生认证中心,新加坡医疗协会下设驾驶适宜性医学指导委员会。

2、申报后给予明确驾驶意见

驾驶人申报疾病后,国外通常会对驾驶人给出两种驾驶意见。一是许多亚洲国家和地区对于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疾病一票否决,如韩国、新加坡、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规定,患有法律明确影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领驾驶证。二是欧美国家通常由专业机构针对发病时间、病情严重程度和准驾车型综合判定。如英国车辆和驾驶人执照局驾驶人医学小组会根据驾驶人申报情况咨询体检医生,安排进一步检查或进行针对性考试,判定能否驾驶,提出缩短体检周期、车辆改装等相关要求。加拿大魁北克省规定,癫痫病患者6个月内没有发作可以驾驶小型汽车,如果癫痫病5年内没有发作才可以驾驶大型客货车,否则不得驾驶。

3、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重点驾驶群体医生负责制

部分国家和地区特别重视高龄驾驶人、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等重点群体的身体疾病检查,要求其体检证明中疾病申报内容必须由医生填写,并明确医疗部门监管驾驶人身体条件的义务。如澳大利亚首都特区50岁以上、新加坡65岁以上、我国香港70岁以上、新西兰75岁以上的驾驶人以及英国、南非、德国、韩国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体检报告要求必须由注册执业医生填写,医生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当驾驶人被诊断为患有严重影响驾驶的神经系统疾病时,医生需要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健康管理部门报告,健康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机动车辆管理部门。

4、严格对瞒报疾病、违法驾驶的责任追究

大部分国家对于驾驶人瞒报病情、违法驾驶情形制定了严格的追责制度。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对于收到因患病不允许驾驶通知后继续驾驶的,第一次处以5天以上6个月以下监禁,300~1000美元罚款;五年内再犯处以10天以上1年以下监禁,500~1000美元罚款。英国规定,驾驶人患病未及时申报并继续驾驶属于刑事犯罪,将处以1000英镑罚款,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将追究刑事责任。韩国规定,驾驶人申报虚假信息,将被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且吊销驾驶证。

从哪些方面入手改善

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管理经验,建议从细化申报疾病种类、信息共享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加强驾驶人身体条件管理。

1、联合开展影响驾驶疾病研究 细化申报疾病种类

建议联合卫健委、交通运输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影响驾驶相关疾病的研究,丰富细化申报疾病种类,增加过往病史、过往用药史的申报要求,特别针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增加对于原发性癫痫、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和精神病等家族遗传病史的申报。

2、利用大数据构建公安交管与医疗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与卫健部门积极推进警医合作,打破信息壁垒,共享驾驶人基础信息和电子病历,设定特定疾病预警及信息推送功能,加强对驾驶人身体条件的日常动态监管。同时,要求客货运企业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监管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内部驾驶人身体状况,明确停岗、调岗制度,杜绝“带病”驾驶情形。

3、加强对瞒报疾病驾驶人的处罚力度

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条款,对于驾驶人瞒报疾病情况的,除罚款、注销驾驶资格外,还进一步规定一定周期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将驾驶人瞒报疾病作为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4、增强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的针对性

建议充分利用违法记满分教育、审验教育和交通违法减免记分教育等多种途径,对驾驶人加强关于身体条件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丰富教学课件,提高教育针对性,提高驾驶人主动申报疾病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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