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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围海大股东擅抢公章 实控人冯全宏父女遭责令改正

  北京12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现场检查,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围海控股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围海”,002586.SZ)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冯婷婷系公司应急管理小组负责人,张人杰系公司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冯全宏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成立应急管理小组,并由该小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应急事务,批准决定与上市公司ST围海共同监管财务章、U盾、公章和营业执照的《声明函》。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围海控股及三名当事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围海控股成立于2003年9月18日,注册资本1.01亿人民币,当事人冯全宏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实控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7.09%,第一大股东为宁波盖瑞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4.44%,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实控人、最终受益人为冯全宏,持股比例45%。据查询,当事人冯婷婷为冯全宏之女。截至2019年9月30日,围海控股为ST围海第一大股东,持股4.93亿股,持股比例43.06%。

  据证券日报报道,近期ST围海不停被推上风口浪尖,而大股东与二股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一直是市场关注的重点。公司新任董监事选举的股东大会为持续了一月有余的“宫斗大戏”拉下帷幕。其中,ST围海抢夺公章事件的主角之一,现任围海控股董事长助理,ST围海实控人、围海控股董事长冯全宏的女儿冯婷婷成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开资料显示,冯婷婷2018年加入围海控股,此前先后任职于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回溯到股东大会召开四天前,ST围海董事会陆续收到仲成荣、陈晖、陈祖良、张晨旺、黄先梅、费新生和陈其等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马志伟的辞职报告,监事会同日陆续收到黄昭雄、贾兴芳和朱琳的辞职报告,随即遭到深交所下发问询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坚持独立核算。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尊重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内部机构与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机构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你公司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冯婷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冯婷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同意,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公司应急管理小组负责人,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冯全宏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冯全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同意,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成立应急管理小组,并由该小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应急事务,批准决定与上市公司ST围海共同监管财务章、U盾、公章和营业执照的《声明函》。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关于对张人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张人杰: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公司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同意,实施了获取ST围海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系公司应急管理小组成员,实施了获取ST围海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规定,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规定程序干涉上市公司的具体运作,不得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确保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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