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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男子驾车经过沈海高速阳东段造成五死一伤二审仍被判5年以上

  案发时间还要从2019年12月17日说起,被害人蔡某驾驶粤B深圳号牌别克小客车,载着蔡某湖等5名乘客从广州市往湛江市行驶,当天14时45分许,该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下行线GM阳江阳东路段时,因车辆发生故障,蔡某将车辆停放于公路的右侧车道上,随后,当事人陈某驾驶粤B深圳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经此处,该车车头碰撞别克车尾部刚下车的蔡某,后再与该车车尾碰撞,致使别克车的车头右侧与公路右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及车内4名乘客当场死亡,乘客蔡某湖受伤(轻伤二级,无生命危险),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阳江市支队高速一大队认定,陈某在高速路上驾驶机件不符合检验鉴定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疲劳驾驶,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开车玩手机),是导致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蔡某,蔡某湖等无责任,陈某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向阳江市支队申请复核,支队复核后维持大队认定的决定。

  事故后,货车的车主向5名死者及伤者蔡某湖家属共赔偿24万元,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该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蔡某家属12.2万元。

  2020年9月21日,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五人死亡和一人轻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现场等候的处理,但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如实供述其有疲劳驾驶的情形,在庭审中的供述与其原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存在不一致,不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是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所驾驶肇事车辆的车方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2020年11月16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改判陈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原审判决没有认定上诉人陈某的自首情节,对其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本文图片,资料来源:广东,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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