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将“六权”下放 街道可综合执法
昨日下午,记者看到东城区幸福大街增设尾气检测探头。当车辆经过时,位于地面的尾气检测设备会和车牌拍摄设备同时启动,车辆尾气排放超标就将记录在案。新京报记者 王贵彬 摄
“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一直是基层执法面临的难题。昨日上午,《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立法保障包括指挥调度区级工作部门响应居民诉求、开展执法活动等在内的“六权”下放给街道,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另外两个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则与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开着排放复检不合格的车辆上路,或被暂扣三个月驾照、罚款3000元。高校院所可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或收益,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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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诉即办工作机制拟入法
目前,北京共有街道办事处152个,其中中心城区101个、远郊区51个。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北京今年出台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等多个文件,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执法体制、社区治理以及人、财、物各方面保障的具体举措。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区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条块关系为核心,固化党建引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以及接诉即办机制经验。
条例草案规定,北京建立健全接诉即办工作机制,依托市民服务热线,根据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等因素,建立居民诉求处置派单制度,以居民诉求的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为依据规范激励、督查、考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反映或者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新闻媒体、互联网等途径反映的诉求,对于职责范围内的诉求,即时办理;对于其他事项,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等办理或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对于街道办事处转送的诉求,应当按照职责快速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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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八项职责 清单外职责可不接受
条例草案规定,街道办事处内设结构,明确八方面主要职责,北京将依法确定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不得随意给街道办增加清单外的职责。未经市政府批准,街道办事处不承担规定清单以外的职责。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设置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等工作机构,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街道对口设立机构或者加挂牌子。
【八项职责】
●组织实施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落实民生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政策;
●组织开展辖区环境保护、秩序治理、街区更新和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营造辖区良好发展环境;
●组织实施辖区综合行政执法;
●组织辖区平安社区建设工作,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改选和运行;
●组织动员辖区单位和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统筹辖区资源,激发社会活力,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推动社区发展建设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支持和促进居民自治,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水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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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权”下放街道 解决基层执法难题
为推动权力下放和解决基层执法难题,条例草案贯彻市委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立法保障“六权”下放给街道,明确以街道名义开展综合执法,协调联合执法,解决基层执法一直存在“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难题,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
【六权】
●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的编制;
●对涉及辖区的全市性、地区性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响应居民诉求、开展执法活动;
●对涉及多个部门协同解决的综合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
●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
●统筹管理、自主支配上级行政机关下沉的人员和资金。
为何要为“街道办事处”立法?
目前街道仍存在权责不清晰等问题
■ 追问
此次立法前,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机构等对北京的街道进行了调研。调研报告提出,本次调研的12个街道,除一个街道没有完成大部制改革外,其余均已完成大部制改革。
大部制是指大部门体制,即为推进政府事务综合管理与协调,按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的政府组织体制。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正式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行街道大部制改革,将街道原来“向上对口”的20多个科室,精简为“向下对应”的“6+1+3”架构,即6个内设机构、1个街道综合执法队、3个街道所属事业单位。
调研报告提到,街道大部制改革后将多个科室合并成立了综合办公室,强调加强党的领导,但实际合并后仍存在权责不清晰、责任与权力不明确的问题。
调研数据显示,各部门协调中“跨科室协调困难”占比为50%,达到一半,排在第一位;另外“解决问题周期较长”为40.38%,而“出现相互推诿”和“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占比均在30%以上,“工作效率低下”和“行政成本高”均占到20%以上。
此外,在调研过程中,有些街道反馈“哪些问题可以诉,哪些问题不可以诉,没有一个明确的清单,对于诉求的合理性无法辨别。社区居委会开展政务工作应该有工作范畴和具体内容清单,类似以上情况都是职责和职责准入不够明确。”
■ 建议
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为垃圾分类等后续法规预留接口
会上,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丛骆骆作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报告提出,街道办事处处于城市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一线,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涉及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众多。条例草案既要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机衔接,也要为涉及基层社会治理方面的物业管理、养犬管理、垃圾分类等后续法规预留接口。确保形成统一协调的法律规范体系,为街道办事处服务人民群众、加强日常管理、综合执法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
丛骆骆表示,推动首都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长期、持续的改革过程。此次立法处于改革进程中,为了预留改革空间,条例草案对部分制度设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配套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推进,建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抓紧研究,配合条例出台做好政策准备,确保条例各项制度在实践中真正落地,从而实现立法初衷。
声音
“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的编制”保障了街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此前街道很少接触规划编制,街道大多是建成区,通常是小修小改,没有大拆大建。但以往存在规划不到位或者缺失的情况,老的“千人指标”已经不适合现在的发展现状,有的社区缺少菜市场、居委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如果街道参与规划设施的编制,可以提前了解情况,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指挥调度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响应居民诉求、开展执法活动”是“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制度的延伸,如果立法通过,对部门的约束力更强,部门的执行力更强,对街道也是一种支撑,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关于“统筹管理、自主支配上级行政机关下沉的人员和资金”,目前城管已经下沉到街道。以前城管分队由区里和街道“双管”,有问题街道要与其协商。现在城管分队实际上属于街镇的一个科,人事权和考核权都在街道,区里只在工作上进行指导。因此城管的执行力更强了。
——顺义区空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龚佳跃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排放复检不合格车辆上路拟扣驾驶证
新京报讯 昨日提请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驾驶复检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
按照条例草案,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机动车排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违反前款规定,驾驶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责令七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如果驾驶逾期未按规定维修并复检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三个月驾驶证,处3000元罚款。
在加强刚性约束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气体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可以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 追问
为何建议加大处罚超标重型柴油车?
其反复超标,反复被罚,将罚款视同交过路费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主任郝志兰介绍,北京目前有重型柴油车共25万辆,外埠进京柴油货车日均约3万辆次,这些车辆多用于长途运输,流动范围广、使用强度大、单车排放大,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分别占机动车排放的70%和90%以上,是本次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国家大气法和道交法没有明确对超标车辆的罚款额度,北京交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统一要求,仅对超标车辆的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郝志兰表示,调研中了解到,有的重型柴油车反复超标,反复被罚,将罚款视同于交过路费,难以起到震慑作用。建议对上路行驶超标车辆按不同车型分别设置处罚:对轻型车按照相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超标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设置较高罚款额度,通过重点治理重型柴油货车污染、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 探访
部分路段增设尾气检测探头
北京部分路段增设了“尾气检测”探头。昨日下午,记者在东城区幸福大街上看到两部尾气检测探头。当车辆经过时,位于地面上的尾气检测设备会和车牌拍摄设备同时启动,如果车辆污染排放超标就将记录在案。
记者近期曾多次跟随交管部门在清河、沙河等高速公路收费站前进行执法检查。交警拦停疑似有问题货车,确认人、车、证没有问题后,环境监察人员上车对其尾气进行检查。
目前,环保部门有两种手段判断该车是否排污超标。一种方式是“目测法”,由一名工作人员拉紧手刹,连续猛踩几脚油门,用林格曼黑度对排气管中冒出的烟雾进行判断,如果呈明显的黑色,该货车的排放量就肯定达超标状态。而另一种方法则适用于经验并不十分充足的环保执法人员,使用专用检测设备伸到车底的排气管处进行检测。对于尾气排放不合格的货车,交通管理部门将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其罚款200元不记分的处理。
●《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单位可给予完成人
新京报讯 昨日上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自行实施成果转化,单位可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予完成人,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高校院所也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北京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成果转让收入如何分配?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张璐 裴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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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孙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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