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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狗相撞算交通事故吗? 男子下班途中被撞成9级伤残

  成都厨师钟科的工伤认定,卡在了一张“纸”上。今年8月,下班途中,钟科骑电瓶车被撞倒摔伤,致九级伤残,住院、手术、治疗……如今3个月过去,他的左臂不仅仍绑着吊带,还面临后续治疗和索赔的困难,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尴尬。

  尴尬的原因在于,撞倒钟科的不是人,也不是车,而是一只狗。相关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于是,钟科的工伤认定,就这样“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受了一次伤

  骑车回家与狗相撞 三个部位做了手术

  39岁的钟科是简阳人,在成都环球中心洲际饭店做厨师,妻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

  今年8月17日晚上8点过,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了马路,一路奔向正在骑行的钟科。钟科本能地避开两狗后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科骑车避让开小狗后,与大狗相撞,摔倒受伤。

  据大狗的主人谢女士回忆,事发前,她家的边牧犬偶遇另一只小狗后,一起在草坪上玩耍。后来,边牧犬跟着那只小狗跑到马路上,谢女士马上追过去,试图阻止它们进入车行道。“事情发生得太快、太突然,前后大概只有三秒钟,我只看到躺在路中的我家狗狗和倒着的电瓶车,还有坐在地上的钟科。”谢女士见状赶紧报警,拨打120。

  据钟科介绍,事后不久,交警来到现场,称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给派出所处理。

  钟科没想到,一条狗能把自己撞得这么惨;谢女士也没料到,仅仅养了半年的边牧,给自己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还可能被拖入诉讼。因当时撞击太猛烈,钟科只记得自己摔得很重,浑身疼痛。

  边牧犬虽只有八个多月大,但足有40斤重。急救车迅速将钟科送到附近的大观医院,谢女士也跟着救护车到医院协助钟科治疗。经医院初查,医生认为钟科伤情严重,遂转四川省骨科医院救治。

  经诊断,钟科的伤情为: 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3.左1~8肋骨骨折;4.肺挫伤;5.胸部闭合性损伤。从8月22日17:45开始,钟科接受了三个部位的大小手术,被推出手术室时,已是8月23日0点左右。

  钟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谢女士支付。“包括大观医院的检查,买水果看望钟科、部分护理费等,开支七万多元。”谢女士告诉记者。而据钟科测算,谢女士已花费近八万元。而小狗主人认为,其犬未与钟科接触,不承担责任。

  扯了一场“皮”

  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受害者:狗主人曾承诺后续费用却变卦

  11月20日,距事发已过去三个多月,钟科的左臂仍绑着吊带。

  “使不上力,也不能动。”钟科告诉记者,9月4日出院后,他只能在家休养。妻子还在哺乳期,原本应该由他照顾妻子和孩子,但现在却要由妻子照顾他们。

  在四川省骨科医院,医生对钟科施行“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胸廓成形术)”。在其体内,医生用了五颗钢钉,固定折断的骨头。

  11月20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钟科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6000~20000元。

  钟科说,出院回家后,他与谢女士协商了后续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承担问题,谢女士曾答应由其全部承担;而事故发生当天,谢女士写下了“承担一切费用”的承诺书。但是,谢女士后来变卦了,拒绝再与他沟通和提供费用,“她让我去法院起诉。”

  钟科和妻子育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九岁,小女儿一岁。因在家带孩子,妻子已两年多没有上班,钟科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如今,他出了事,家里就陷入困境。出事后,钟科所在单位领导曾来看望,并送来6000元。

  钟科已在成都工作17年,目前是副厨师长,一家人每月开支8000~10000元。

  目前,钟科本应遵医嘱每周去做三次康复介入,每次200元,但因没钱就放弃了。即使每月300元左右的复查费用,也让他感到有压力。“这两年吃老本,原计划小孩一岁,老婆就出来工作。现在这样,她也不能工作。”钟科无奈地说。

  “肇事”边牧犬后来死了。其主人25岁的谢女士来自四川巴中,在成都做UI设计师,一个月工资4000余元。她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也不乐观。

  据谢女士介绍,事后她垫付、支付的所有费用都是向亲戚朋友们借的。为了尽快还完债务,谢女士下了班还得兼职赚钱。

  遭遇“认定难”

  工伤认定“卡了壳”

  交警:狗无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

  9月27日,钟科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初步审查,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申请被受理。

  但是,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钟科的工伤认定却“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钟科及代理律师都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但是,管辖事发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交警的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 钟科反复找了交警多次,得到的都是同一答案。

  11月20日,记者陪同钟科到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求助”,得到的还是同一答复。交警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应该由辖区派出所处理。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接处警记录,认定钟科工伤。

  焦点

  这种情况

  该不该算交通事故?

  律师

  1、狗虽无路权,其主人有路权应担全责

  钟科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此次事故是谢女士饲养的边牧犬,与另一小狗追逐撞到钟科所致,虽然狗确实没有路权,但其主人谢女士却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关于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的问题,郭刚律师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但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狗虽无路权其主人却有路权,谢女士把狗带上道路,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国内的案例中已有先例。

  郭刚表示,另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若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钟科就无法申办工伤认定,其2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将毫无着落,这个结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道路交通事故也应包括障碍物引起的情况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等情况。

  在本起事件中,虽然撞车的是狗,但狗主人对狗负有安全看护义务,其未尽到这样的义务,导致狗随意在马路上活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那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王仁根同时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进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修订完善。

  专家

  交通事故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学教授张力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得很清楚,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因为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本案中,狗当然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遛狗、养狗的人,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让其在马路周围活动的时候,就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所以这个案子其实是有交通参与人的,那就是养狗的人,而狗只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工具”而已,所以是能找到责任人的。

  张力还认为,就算不承认狗的交通参与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了有交通参与人的过错,还可能是基于意外事件。本案即使把狗的伤害定义为一种意外,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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