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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开了2年年检时才知竟然是一辆…

  “5月底检车时,才知道车体车架号与合格证上的车架号不一致,两年来我们一直开了辆不合规的车。投诉到厂家一个月了,至今没有回复。”6月27日,市民任先生向记者反映,两年前,公司以员工名义在昆明裔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轻型载货汽车,今年货车进行年检时,被相关部门告知车体车架号与登记信息不相符,无法通过年检。听到这个消息,任先生震惊又气愤。这是怎么回事呢?

  为方便公司运送家具,两年前,任先生以员工黄先生的名义,向云南普照汽车大市场里的经销商昆明裔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牌轻型载货汽车,货车裸价为46000元,加上保险、增值税等共花费61000元。

  不承想,今年5月25日,车主黄先生送车辆进行年检时,被告知车辆不合格,原因是车体车架号与登记车架号不一致。“当时买的是新车,相关证件是经销商代为办理的,所有证件上的车架号都是一致的,并且去年年检也过了,我们没有想过会存在问题,更不会想到去检查车架号。”黄先生气愤地说。

  在黄先生向记者出示的驾驶证上,车辆车架号注明为“LGDCD31E1LB10××××”,而车体实际车架号为“LGDCF31E9LB10××××”,其中一个字母和一个数字不一致。黄先生说:“、登记证书、车管所备案的车架号都是一致的,登记的是‘LGDCD31E1LB10××××’,只有车体车架号是另一个号码。”

  之后,黄先生将这一问题先后反映给了销售人员、经销商和厂家。“当时卖车给我们的两名销售都说已经辞职,也不是负责人,无法处理这个问题,而经销商目前已经退出了汽车销售市场,上的地址已成了其他单位,电话也打不通,东风客服则只回复‘问题已经上报’,但一直等不到答复。”黄先生说。

  黄先生称,车检部门告知他,如要更改车架号,只能更换大梁,重贴车架号。“更换大梁需要两三万元,销售和厂家都不愿意出这笔费用,说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因迟迟得不到经销商和厂家的有效答复,6月中旬,黄先生先后将经销商昆明裔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此前的销售人员投诉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回复:因经销商已撤场,无法联系上负责人,无法进行调解;此前的销售人员也拒绝调解。“车辆不合格,意味着之前购买的保险也无效。这种事情就像我养了两年的孩子,突然有人跟我说孩子不是我的一样,而且我连问题出在哪个环节都无人告知。”任先生无奈地说。

  因车辆无法通过年检,黄先生不敢再继续驾驶,一直将车停在仓库。“我的诉求很简单,首先得告知车架号不一致的原因,其次是更换一辆能正常使用的车,并赔偿我一个月的损失。但现在销售人员和厂家的态度很强硬,不找原因,还推卸责任,这种处理方式让我们很气愤。”黄先生说。

  车架号也就是车辆识别代码(VIN),由17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的代码,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对车辆具有识别性,相当于汽车的身份证号,因此也被称为“汽车识别卡”。

  黄先生车辆的车架号与登记证书不符,问题究竟出在哪个环节?记者根据黄先生购车上的电话号码,试图联系经销商昆明裔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但该号码已经欠费停机,工商注册的办公地址也已撤场,更换了另一家经销商。

  之后,记者联系了黄先生购买车辆时的销售人员吴先生。吴先生称,当时在为车辆落户时,相关部门并未告知车辆车架号与合格证不一致的问题,所以他按照手续将车辆交付给了黄先生。“我早已从那家店辞职,我也不是经销商,但对东风品牌货车比较了解,收到黄先生反映后也协助处理,及时与厂家联系。厂家给的反馈是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车架号不一致问题与厂家无关,是相关部门办理疏忽,而且不愿意承担赔偿金额,所以我也没有办法。”

  6月28日,记者拨打了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客服电话。客服人员表示,目前已将黄先生反映的问题上报,对于具体回复时间无法确定,有答复后会告知黄先生。当记者询问客服黄先生是否可以退车时,客服人员回复:针对黄先生的情况,根据公司规定无法办理退车业务,公司只能处理车辆故障问题。

  对于黄先生遇到的问题,昆明市公安局交通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在遇到比较复杂的车驾管业务问题时,可以带齐所有相关资料到车管所窗口详细咨询。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飞分析了可能存在的三种情况:一是厂家将车辆信息录入系统时出错,将车架号输入或登记错误。二是经销商销售出错,因为黄先生车身上两处位置的车架号都不一致,可能经销商架号与合格证不相符的车辆销售给了黄先生。三是该车辆并非新车,可能是组装车或翻新车。

  “现在,因为车辆检查不合格,已经影响到了车辆的持续使用,以后的年检也将成问题,黄先生和经销商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王晓飞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尽管厂家以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车,黄先生仍可以向经销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车辆。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所以黄先生有权向厂家和经销商索赔。”王晓飞说。

  黄先生认为,自己当时在未知车辆真实情况下,购买了车架号与合格证不一致的车辆,而厂家和经销商未如实告知车辆信息,存在欺诈行为。黄先生的观点是否合理?

  王晓飞表示:“构成欺诈行为需要看厂家或经销商是否故意隐瞒车辆真实信息,如确实是工作疏忽所致,则不存在厂家主观故意行为,不能认为构成欺诈。当然,如果该车辆经过第三方鉴定为改装车或翻新车,则厂家和经销商构成欺诈行为。”

  王晓飞说,如厂家和经销商构成欺诈行为,黄先生可向法院起诉索赔。《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此,王晓飞提醒广大车主:如遇到车架号与车辆登记信息不符时,切记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忌非法私自修改车架号。《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对车主的相关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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