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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未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所处的行业为化肥行业中的磷肥行业和复合肥行业,合称磷复肥行业。磷复肥行业属于国家产业鼓励目录中的“优质钾肥及各种专用肥、缓控释肥的生产”项目,为现代农业提供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

  2020年下半年,在国内供需逐渐趋于平衡、粮食重要性日益凸显等宏观背景下,磷复肥行业结束自2016年起的调整,景气度见底回升,国内主粮价格开启上涨。国内以玉米为代表的主粮自2020年开启升势,价格最高接近3000元/吨,粮食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国际粮价一直保持上涨态势。国内外化肥价格大幅上涨,种植产业链均步入景气周期。近年来,国内先后出台化肥淡季储备、提高主粮最低收购价、发放种粮补贴等多项政策,进一步带动了复合肥的需求。

  2022年初,国际部分地区紧张局势已经波及到了全球粮食市场,小麦价格持续攀升,国内现货价最高曾突破3400元/吨,粮价上涨将带动农资消费需求。同时,磷复肥及其原材料钾肥、合成氨、硫磺等随着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地区局部冲突、通货膨胀等多重因素震荡上涨、持续走高,下半年则随着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走弱短期内快速下跌,主要原材料全年呈现大起大落走势,致使2022年第三季度的复合肥销售旺季,因经销商在原材料急跌的情况下备货谨慎,呈现出旺季不旺的情形,行业整体以消化库存为主。

  近年来,随着大宗原材料的大幅波动,落后中小产能难以为继,在成本、技术、品牌、服务和经销商资源等方面具备优势的龙头企业显著受益于行业竞争格局的改善。

  我国复合肥行业转型升级被列为复合肥行业“十四五”规划的重点。根据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的《“十四五”发展思路》,“十四五”期间复合肥行业继续以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总体目标,复合化率也将逐步提高。随着居民的膳食结构和营养需求逐步升级,人们对高品质、多样化、营养健康、绿色安全的农产品需求越来越大,中高端肥料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是必然趋势。着眼于营养提高、功能改善、减量增效、土壤改良、环境友好等需求的新型肥料,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从2011年至2018年的种植效益来看,经济作物的亩均利润远高于大田作物。相应地,经济作物的亩均化肥消费金额也远高于大田作物。例如,2018年蔬菜与苹果的亩均化肥消费金额为481.76元与454.12元,远高于稻谷、小麦和玉米的130.97元、148.56元与137.53元。而且,近些年来蔬菜与水果的种植面积略有增加。2010-2021年,我国蔬菜种植面积由2.61亿亩增至3.30亿亩,果园面积由1.60亿亩增至1.92亿亩,参照蔬菜和苹果的亩均化肥使用量,则我国经济作物复合肥市场的潜在规模在2000亿之上。根据中国化工信息中心的预测,2021—2025年中国新型复合肥市场的年复合增速将达到10%以上。

  经济作物产值高、利润高,复合肥使用量更大,对复合肥的价格敏感度更低,更关注产品贡献和配套技术服务。虽然新型肥料市场广阔,盈利能力高于常规复合肥,但中小复合肥企业普遍缺乏研发新型肥料的技术实力和配套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因此,新型肥料是大型复合肥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竞逐的制高点。

  除经济作物外,玉米、小麦等主粮价格维持高位走势,种粮收益率提升能够充分调动种植户的生产积极性,农户在下一季农资投入时偏好选择品牌复合肥,一些主粮产区的农户也会选择新型肥料。主粮需求明显回暖为新型肥料在大田作物地区的推广创造有利条件,大田作物施用肥料的产品结构有望向缓控释肥、水溶肥、药肥、功能性小肥种等新型肥料方向优化调整,进而带来新的盈利空间。

  近年来我国复合肥行业呈现产能过剩、行业集中度低的特点,复合肥企业进入成本、技术、品牌、服务和资源整合全面角力的关键阶段,具备成本优势、品牌优势与市场渠道优势的创新型企业在本轮整合阶段获得更多的优质经销商资源和市场份额,逆势扩张,提升市场占有率,并将在行业景气度回暖时具有更大的业绩弹性。

  我国复合肥行业转型升级被列为复合肥行业“十三五”规划的重点,根据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的《“十四五”发展思路》,“十四五”期间复合肥行业继续以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总体目标。复合肥行业正朝着规模化、高效化、新型化方向发展,复合化率也将逐步提高。在成本方面,拥有产业链一体化优势的企业,将在原材料价格波动时更具有抗风险能力;在产品竞争方面,着眼于营养提高、功能改善、减量增效、品质提升、土壤改良、环境友好等需求的新型肥料,将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品牌方面,随着消费者对于肥料产品应用效果辨识的加强,拥有良好群众口碑的品牌将更容易在竞争中胜出;在市场竞争方面,拥有优质农资经销商资源的复合肥企业,将持续提升市场占有率;在技术服务方面的竞争将尤为激烈,农资供应和农业服务将朝着专业化、一体化、服务化和现代化趋势发展;资源整合将会加速,主要通过企业间横向兼并重组和上下游一体化整合开展。

  磷石膏是磷化工行业重要的危废产物,由于磷石膏处理成本高、处理难度大,是令所有磷复肥企业都头疼的问题。此前磷肥企业大多采取堆存的办法处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磷石膏问题,日益成为决定磷化工行业发展趋势的关键因素。磷石膏的处理能力,也将成为磷化工企业在行业竞争中能否最终胜出的关键因素。

  2019年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联合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其中提出,组织湖北、四川、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省市开展“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19年4月30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提出争取利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摸清“三磷”行业底数,重点解决“三磷”行业中污染重、风险大、严重违法违规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2019年上半年相关省市完成排查,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2020-2021年先后组织多轮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要求对于“三磷”治理完成项目开展不定期回头看。

  加强磷石膏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贵州、四川、湖北等磷化工大省相继提出磷石膏“以渣定产”的政策,即以今年循环利用的磷石膏量来决定明年的产生量,对磷石膏的循环利用转化率明确提出了要求。其中,湖北省作为磷化工强省,磷矿资源保有量、年开采量、磷肥产量等居全国第一,同时也是磷石膏产生大省。2022年1月,湖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磷石膏纳入环境保护税税目“其他固体废物”范围的决定》。2022年3月29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湖北省十三届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这是全国首部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的磷石膏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草案。

  2022年4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严控磷铵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快低效落后产能退出,提高磷石膏等固废综合利用水平,多措并举推进磷石膏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稳妥推进磷化工“以渣定产”。

  在“三磷整治”及各级政策的持续推动下,行业准入条件和污染物防控标准的不断提升,磷酸一铵供给端落后产能显著出清,环保优势明显、资金实力雄厚、资源优势凸显的龙头企业将显著受益。

  2016年中国磷酸一铵全年产量达到2334.92万吨,较2011年上涨104.9%,行业产能过剩。2016年后产能过剩叠加粮价持续下跌导致下游需求不振,中小企业陆续退出,行业产量逐年下滑,竞争格局持续改善。2019年起,在“三磷整治”和环保督察的持续推动下,行业准入条件和污染物防控标准的不断提升,磷酸一铵的产量加速下滑。根据百川盈孚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累计生产磷酸一铵1242.65万吨,较2016年的2334.92万吨大幅下降46.78%,连续五年下降。

  2020年11月27日,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七届七次理事会研究确定磷复肥行业“十四五”发展思路:提出到2025年淘汰磷肥产能250万吨,控制在2000万吨P2O5/年以下。这意味着2025年的磷肥产能将在2020年的基础上还将大幅减少。

  近年来,国家强力推进土地流转,旨在解决耕地碎片化导致的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2004年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仅为0.58亿亩,2020年10月全国农村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超过5.55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比例提升至41%,农村土地流转有力地推动了农业规模化发展,充分发挥适度规模经营在规模、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引领和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随着我国耕地流转面积的不断增加,流转比例的不断提升,我国农业的各类产业化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其中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商品化经营的一种重要载体,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关于全面实行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升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家庭农场“一码通”赋码工作。多次对家庭农场培育发展作出部署,探索构建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体系,指导各地分级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旨在激发家庭农场发展活力。同时,对家庭农场立法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鼓励各地先行先试,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性法规规章,推进家庭农场发展制度化、法制化。通过健全家庭农场管理服务制度和政策支持体系,引导更多农业规模经营户发展成为有活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现代农业发展主体、主要农产品供给主体,同时还是社会化服务主体。当前,我国家庭农场保持良好发展态势,截至2022年底,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的家庭农场已超过400万家。

  与传统的小农分散经营不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经营的规模效应更好,年收入远远高于普通农户。因此,其对复合肥的消费更看重肥效与性价比,对于农业的生产技术和服务的投入更看重投入产出比;此外,由于经营规模增加,传统的经营作业方式难以为继,规模经营主体更迫切地需要依赖农业技术和服务来降低其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为复合肥龙头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其次,相对于传统农户,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对复合肥、技术和服务具有更强的甄别能力,注重复合肥的性能与功效。因此在产品、服务和价格方面具备优势,且真正能为规模化农户创造经济效益的优质企业将获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规模集约化和分工产业化阶段,农户在农资购买方面的投入快速增长,在欧洲、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一阶段不论市场规模还是增速,农资产业发展都十分引人注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的膳食结构和营养需求也在逐步升级,人们对高品质、多样化、营养健康、绿色安全的农产品需求越来越大。面对消费者需求品质的提高,国内农产品种植户也开始布局高档水果和蔬菜的种植,消费者对国内优质水果的需求及认可度有显著提升。近年来国内经济作物的品种数量不断增加、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2010年、2015年和2022年我国的蔬菜种植面积分别为2.61亿亩、2.94亿亩和3.30亿亩,果园面积分别为1.60亿亩、1.68亿亩和1.92亿亩,呈现逐年稳健增长态势,未来肥料向新型化、功能化转变,中高端肥料的渗透率不断扩大是必然趋势。

  复合肥行业的上业为基础化肥,即尿素、氯化铵、硝铵磷、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钾等,主要提供氮、磷、钾元素。从复合肥产品成本构成来看,用作原材料的基础肥料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超过80%,对复合肥产品成本及销售价格影响较大。其中,氮元素的主要提供者为尿素和氯化铵,少部分来自硝铵、碳铵;磷元素的基础肥料主要为磷酸一铵,其价格发展趋势主要受磷矿石、硫磺资源及磷石膏处理能力与成本的制约;钾元素的基础肥料为氯化钾,我国钾肥产能有限,部分通过进口满足,因此钾肥价格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综上,上业与复合肥行业关联度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复合肥行业的生产、销售影响较大,公司通过不断强化上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平滑原材料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复合肥和现代农业服务行业的下业为农业种植业,面向对象为经销商和农户,最终消费群体为广大种植户,以种植户的需求为导向进行生产和服务。近年我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收尾,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和转让推动我国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同时居民膳食结构升级带动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农业生产对肥料(特别是新型肥料)和现代农业服务的需求将进一步增长。随着农民科学施肥观念的不断增长和新型肥料的普及,农业种植业生产对复合肥的需求增长趋势将高于单质肥,且对复合肥的肥效提出更高要求。复合肥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行业,与下业农业发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公司是磷复肥行业龙头企业,产销量高居全国第一。面对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公司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主要从以下方面积极应对:一是坚持以工匠精神夯实产品体系,扩大品牌价值和影响力,深度借力渠道创新与模式创新,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二是紧跟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要求,深化与国际国内权威专家、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优势企业开展合作交流,通过借脑风暴实现科学技术的高位嫁接,支撑公司产品创新,推动构建以作物需求为导向的专用肥料产品体系,促进农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三是强化产业链一体化的战略布局,增强公司抵御上游原材料波动风险的能力,加强公司的成本优势护城河,巩固主业核心竞争力。

  受益于磷酸铁锂重回锂电池正极材料主流,2020年开始磷酸铁锂装机量大幅加速,动力电池应用分会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约为658.4万辆,同比增长88.8%;中国市场动力电池装机量约为302.3GWh,同比增长89.7%。从电池的材料类型来看,2021年7月磷酸铁锂电池装机量首次超过三元,此后磷酸铁锂电池持续领跑,并且与三元电池装机量的差距进一步拉大。2022年磷酸铁锂电池装机量为184.5GWh,占比61%,同比增长126.5%;三元电池装机量为117.3GWh,占比38.8%,同比增长51.1%。

  磷酸铁处于磷化工产业链的中游,是新能源正极材料磷酸铁锂的重要前驱体。受下游新能源汽车、储能电池等对磷酸铁锂的高需求推动,上游原料磷酸铁需求量持续攀升。据统计,2021年11月以来,磷酸铁企业开工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磷酸铁在2022年供给紧张,预计进入2023年后会有部分产能的陆续释放。

  公司依托磷化工一体化产业链和四十年从事磷化工生产的经营积淀,迅速向磷酸铁等新能源领域转型升级。公司的首期5万吨/年磷酸铁已建成投产,并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达标生产并出货,成为国内同行业该量级首条达标的生产线。

  磷石膏是磷化工行业重要的危废产物,由于磷石膏处理成本高、处理难度大,是令所有磷复肥企业都头疼的问题。此前磷肥企业大多采取堆存的办法处理,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磷石膏问题,日益成为决定磷化工行业发展趋势的关键因素。磷石膏的处理能力,也将成为磷化工企业在行业竞争中能否脱颖而出的胜负手。

  在国家“三磷整治”和各地政府“以渣定产”要求下,公司积极行动,成立了子公司——湖北新洋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专门负责磷石膏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先后在湖北荆门、钟祥、宜昌和四川雷波建设4大生产基地,拥有国内首套磷石膏提纯量产装置、自主研发建设国内首套100万吨/年磷石膏提纯量产装置、建成投产国内首套50万吨/年建筑石膏粉锻烧线,可年产水泥缓凝剂、建筑石膏粉500余万吨,磷石膏年处理能力550万吨以上。公司为深入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组建了六十余人的专业营销团队和售后技术服务团队,目前公司磷石膏制品市场覆盖全国十多个省市和地区。

  2022年6月11日,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新世纪跟踪(2022)100250号跟踪评级公告,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并维持“洋丰转债”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七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才学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 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为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及发展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80,000万元开展短期理财业务,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资金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经营层具体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权益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公司定于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2:00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现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拟订公司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如下:

  董事王险峰先生在关联方领取薪酬48万元/年;副董事长杨华锋先生、杨磊先生以公司董事身份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高管薪酬;董事杨小红女士、宋帆先生以公司高管身份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王佐林先生、张永冀先生、高永峰先生分别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7.14万元/年,公司独立董事除领取津贴外,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或因行使其他独立董事职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1.以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公司将根据行业状况及2023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4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14日在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七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苹女士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年报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的规定;年报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实际投入项目和承诺投入项目一致。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修改完善了各项内控制度及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有效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的现状,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总体评价是客观、准确的。公司内部控制总体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符合市场化的原则,双方在参考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确定协议价;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均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影响,不会影响本公司的独立性。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转让合伙企业权益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公司英文名称及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追溯调整财务数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公告》。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为了充分调动公司监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现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拟订公司2023年度监事的薪酬方案如下:

  1.以上监事的年薪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公司将根据行业状况及2023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XYZH/2023BJAA12B013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反映的相关数据,总结2022年度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形成报告如下:

  2022年度公司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415,620.63万元,增幅35.22%,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度分别上升9.83%、8.71%、8.36%。主要原因为:

  1.公司近两年不断提升资本开支,2021年收购了雷波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年设计产能90万吨,2022年产能利用率达到80.04%;2022年, 30万吨合成氨项目投产。上述资本开支项目的投产,强化了公司的产业链一体化优势,降低了生产成本,使得公司在磷矿、钾肥、氮肥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仍然保持了较高的毛利率水平。

  1.非流动资产增加267,075.69万元,增幅38.42%,主要原因系本期公司30万吨/年合成氨技改项目和磷酸铁及配套项目顺利建成投产;新建磷酸铁及配套化工项目和甘肃基地新建项目等稳步推进。

  2.流动负债增加253,940.55万元,增幅68.80%,主要原因系本期预收销售货款较期初增加;本期收购保康竹园沟矿业有限公司收购款尚未支付。

  3.非流动负债增加36,315.99万元,增幅29.50%,主要原因系本期取得磷酸铁项目专项长期借款2亿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遵循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提议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鉴于公司前期实施了股份回购事项,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以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304,529,290股扣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回购账户内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49,796,404股,即以1,254,732,88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250,946,577.20 元,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后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发生变动,则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与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 号)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1,000,000,000.00 元。公司发行10,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发行总额1,00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的不含税承销费金额 7,547,169.81 元(承销费含税金额为 8,000,000.00元,承销费税款为452,830.19元),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992,452,830.19元,另外发行人还应支付审计及律师费、登记费等其他费用合计人民币1,310,000.00 元(含税金额),发行费用(不含税)为1,235,849.06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1,216,981.13元。

  上述资金已于2021年3月31日全部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4月1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 1-00041 号《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东北证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截止2022年6月21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实际收到款项99,245.2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04.72万元,加上募集资金利息收入588.00万元,扣除手续费及账户管理费2.04万元,减去累计使用募集资金99,726.53万元,账户余额0万元,账户已注销。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对募投项目进行了投入。截止2021年5月2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86,592,862.95元。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86,592,862.95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述资金置换情况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大信专审字【2021】第 1-03135号审核报告。

  本次置换金额与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描述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75,000.00万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通知性存款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了通知性存款现金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1.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洋丰”)由于日常经营需要,预计2023年度将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其中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新洋丰中磷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中磷肥业”)与荆门市放马山中磷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放马山中磷矿业”)相互提供劳务等;公司及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新洋丰”)与湖北昌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达化工”)发生磷矿石采购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宜昌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为钙业”)发生氢氧化钙采购业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新洋丰沛瑞(北京)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水县天华山果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山果蔬”)发生蓝莓采购业务;公司控股子公司红河新洋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洋丰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新洋丰田园”)发生销售复合肥及提供劳务;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四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北众为钙业有限公司发生运输业务等。

  2.2023年4月1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才学先生、杨华锋先生、杨磊先生、王险峰先生回避了表决,另外5名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意此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本议案尚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营范围:磷矿石采选、加工、销售;矿产品(不含煤炭)、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爆品)、橡胶制品、办公用品、百货销售;餐饮、住宿服务;汽车普通货运;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以及指定经营的进出口项目除外);房屋出租;磷矿探矿;停车场服务与管理;企业资产管理(不含证券、期货、保险、金融资产管理)。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昌达化工为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联营企业,湖北新洋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同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昌达化工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7723.78万元,负债总额为8057.36万元,净资产为49666.42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40222.17万元,净利润16086.28万元。

  经营范围:磷矿石、白云岩开采与销售(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一致),餐饮服务(有效期与餐饮服务许可证一致),硫酸、液氨、磷酸、烧碱、硫磺、盐酸(票面)批发(有效期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一致);磷酸一铵、氯化钾、钙镁磷肥、过磷酸钙、复合肥等化肥销售,货物装卸及货运信息咨询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放马山中磷矿业未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2336.34万元,负债总额为32604.73万元,净资产为19731.61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4803.49万元,净利润911.48万元。

  经营范围:石灰烧制、加工及销售,碳酸钙、氧化钙加工及销售,氢氧化钙、纳米碳酸钙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以上均不含危化品及许可项目),石灰石及建筑用石料开采,砂石料、五金建材销售,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众为钙业与公司同受洋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同时公司副董事长杨华锋担任众为钙业的董事长。

  经营范围:农药生产、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土壤调理剂、缓(控)释肥料、肥料增效剂销售;农作物种植、收购及销售(不含粮食收购);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农业种植管理技术的研发、推广、咨询和培训;农业信息技术服务;耕种收、施肥、植保等农业机械装备的销售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原辅材料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项目除外)

  本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以非关联方的公开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含子公司)与关联交易各方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的需求,与关联方在本次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进行交易。

  公司(含子公司)按市场定价原则向关联方采购产品、销售产品,并提供、接受相关劳务,属于正常的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此类交易,有利于保证本公司(含子公司)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需求。

  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含子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公司事前就该议案告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经审议,我们认为发生向关联方采购产品、销售商品和提供、接受劳务等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经营行为,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此类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是合法的,关联董事就该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就该项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所有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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