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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伊犁州分行违法遭罚 办理外汇现钞收汇未审核

  北京9月19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伊汇检罚〔2019〕4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601988.SH)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行存在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汇现钞收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第三条和《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印发)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中心支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第三条规定:边贸企业和个人以贸易名义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边境贸易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及其金额等情况一致。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边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汇发〔2015〕47号印发)第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当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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