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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基础知识

  2014年由习总首次提出。主要内涵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 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的强大力量,夯实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近年来,境外间谍机构策反对象从军内、军工技术人员、政府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学者等等,向大学生、公司职员、务工人员拓展,策反对象从“高帅富”到“草根”,全面撒网。策反手段由传统的金钱开路、色相引诱、感情投资、威胁恫吓等为主要手段向以网络勾联策反、价值观输入并重为主,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对涉世未深的大学生进行西方价值观,网上策反勾联安插暗线。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主动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的教育,动员、组织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4、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协助,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举报电线)

  9.共同构筑反间谍的人民防线.加强工作,构筑坚强的人民防线.齐抓共管构筑牢固的人民防线.努力践行总体观

  答:根据《法》第2条规定,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答:根据《法》第2条规定,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维护的核心是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答:根据《法》第3条规定,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

  答:根据《法》第3条规定,工作应当坚持总体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构建体系,走中国特色道路。坚持总体观是《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法》所有章节、条款都遵循了总体观的要求,总体观贯穿于《法》的始终,比如,坚持中国党对的领导,是总体观的本质特征,《法》第4条规定,坚持中国党对工作的领导。人民安全是总体观所坚持的根本宗旨,在《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7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16条维护的任务中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第33条对海外中国公民、组织和机构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作了专门规定。总体观是全面系统的安全观,《法》第二章“维护的任务”,对维护各领域的任务作了系统规定。总体观的提出,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保障。同时,为了落实总体观,《法》第三章规定了维护的责任,第四章规定了制度,第五章规定了保障,第六章规定了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答:根据《法》第4条规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领导体制。事务具有高度敏感、复杂的性质,既需要运筹帷幄,也需要令行禁止,必须通过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体制实现事务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委员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更好适应我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体制,加强对工作的领导。2014年1月24日,中央局召开会议,决定中央委员会由习同志任主席,李克强、张德江同志任,下设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6.《法》对中央领导机构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法》第5条规定,中央领导机构负责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法治建设。这里的“中央领导机构”,就是指中央委员会。关于中央委员会的职责并不仅仅限于第5条,其他条文中虽然没有直接出现“中央领导机构”的字样,但是在多个涉及制度和机制建设的条文中,用“国家”作为主语,也是指代中央领导机构,比如第四章规定的制度机制等。

  答:按照总体观的要求,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明确了以下维护工作的原则:一是坚持法治和保障原则。核心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宪法是国家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对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作了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主要是维护宪法体制,加强对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约束。维护,涉及所有国家机构,特别是在“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实施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的情况下,要采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会规定的特别措施,更要注重对公权力行使的约束,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要防止重打击犯罪、轻保障的现象,以提高工作法治化水平。二是坚持维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筹各领域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基础,要统筹安全和发展两件大事,通过发展不断提升能力,促进;通过不断提高维护能力,为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可持续安全相互支撑、良性互动。《法》规定“维护,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集中体现了坚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这一重大战略判断。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往往相互交织,高度联动,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统筹应对。一方面要把主权、领土、安全作为的重中之重,牢牢抓住不放;另一方面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有效应对来自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领域以及恐怖主义、武器扩散、跨国犯罪、贩毒走私等非传统安全问题。三是坚持促进共同安全。立足国内,放眼国际,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在积极维护拓展我国利益的同时,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四是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把预防和治乱结合起来,既防患于未然,又正本清源。坚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的职能作用,又要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的行为,建立起维护的强大防线.为什么说维护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答: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答:根据《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涉及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法定职权,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目的随意或过度地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甚至违令抗命。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于私情、私利的考虑,违背事实和法律,采用欺骗等手段,该为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之,或者枉法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答:根据《法》第14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教育日。2014年4月15日,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在这次会议上,中央总、国家主席、主席、中央国安委主席习同志提出了“总体观”重大战略思想,为新形势下维护工作确立了重要遵循。这是我国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4月15日,是一个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日子,因此将其确立为全民教育日,今后每年这个时间都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时刻不忘的良好氛围。

  答:《法》基于外延和内涵大大拓展的实际,突出的总体性特点,规定了各领域维护的重点任务,以体现构建体系的要求。在立法中明确各领域重点任务,有助于调动国家各种力量和资源,形成维护的整体合力。因此,《法》第2章依次明确了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核安全、外层空间及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等领域的重点任务,基本覆盖了涉及的领域;同时,提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发展利益的需要,不断完善维护的任务”,为将来可能变化的维护的任务留出了必要空间,体现了动态性、开放性。

  12.为什么对“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活动”作出规定? 答:根据《法》第2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活动,是民族团结领域维护的紧迫任务。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基本前提。近年来受境内外复杂因素影响,民族活动还很猖獗。比如西方势力利用所谓“民族”问题对我施压,支持和纵容民族势力进行破坏活动;少数的民族分子的暴恐活动升级并向内地蔓延,“”破坏活动不断等。在民族团结领域维护,要把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民族活动置于突出位置,采取强有力手段打击民族势力的各种破坏活动,确保民族地区的社会安定;最大限度团结和发动各族干部群众,让“民族团结是福、民族是祸”的观念深入人心,筑起防范和制止民族活动的人民防线.宗教领域维护的任务是什么?

  答:根据《法》第27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坚持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国家依法取缔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答:根据《法》第28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答:维护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法》从以下两方面规定有关主体维护的职责:一是《法》第

  1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在第三章“维护的职责”中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明确了全国及其会、国务院、、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维护的责任,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贯彻维护的原则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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