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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实施公告_江铃汽车官网

未来B股境内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折算汇率按照前述1港币=0.7887元人民币计算。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咨询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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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北大道509号

董事会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7月22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23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27日。

2、截止2015年7月27日(最后交易日为2015年7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联系人:全实、龚辉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B股股东股息将于2015年7月2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7月27日办理了“江铃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四、权益分配对象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息日

七、其他事项说明

2015年7月16日

六、本次分红派息后,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动。

1、截止2015年7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八、咨询机构: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8.73元。对于A股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B股境内个人股东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9.215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1.45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485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本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一、权益分配方案

1、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2日;除息日:2015年7月23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非居民企业的本公司B股股东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办理。

五、权益分配方法

本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63,214,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9.7元(含税)。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获2015年6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配事宜公告如下:

B股股息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港币=0.7887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红利8.73元;B股外籍个人股东未代扣代缴所得税。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股息将于2015年7月2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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