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被前夫追偿180万卖房违约金,该不该赔?——离婚期间无异议又不配合过户,致前夫被判赔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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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茂荣

房地产争议解决专家、信荣律师团队/粤湾律师联盟首席律师

主攻:重大疑难房地产案件、小产权房(含历史违建、绿本房)纠纷、涉房家事、大宗交易、民行/民刑交叉等

这是信荣律师团队深圳总部经手的一起真实案例,撰文与网友交流,与同行商榷。

基本案情:涉案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期间,男方欲出售,反复征求女方意见并询问出售价格,其中:2018年11月26日,女方表示:“房子随便你怎么处理,......你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无所谓,请再不要联系我了”;2018年11月28日,男方问:“1600万愿卖房吗?”,女方回复:“我已经无所谓了,随便怎么处理吧”。2018年11月29日,男方问“卖不卖?”,女方回复:“随便你”。同日,男方与买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800万,备注条款约定:男方承诺在2019年2月28日前让女方签字并配合办理手续,并愿意承担所有责任。后因女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买家起诉男方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09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买卖纠纷):男方赔付买家违约金180万元!2019年1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离婚纠纷):双方离婚,涉案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目前,男方已经履行完毕买卖纠纷判决,支付买家违约金180万,并另案委托笔者代理起诉女方(前妻),索赔损失180万。

买绿本房,遇城市更新,如何不求业主注销产证?笔者观点:前妻负有赔偿义务1、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前妻同意出售:前夫在出售涉案房屋前,不止一次就是否同意出售和出售价格征询前妻意见,前妻均表示”随便前夫处理“,意即”不反对、不阻止,同意并授权前夫全权处理“,结合《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的规定,双方由此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然签约后前妻又反悔不配合,导致前夫对买家构成违约被判巨额违约金,参照《合同法》第407条规定,前夫有权要求前妻赔偿损失(40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举重以明轻,因委托人原因受到损失的,更可以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2、退一步说,即便不能认定前妻同意出售:前妻明知前夫签约后自己不配合必然导致前夫对买家构成违约的法律后果,仍然明确表示”随便前夫处理“,让前夫误认为其同意,在前夫签约后又不配合,以致法院判决前夫赔付买家巨额违约金,是导致前夫违约的完全过错方,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仍应赔偿前夫全部损失;3、再退一步说,即便不能认定前妻同意出售且无错过:因前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目的,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并先行征求了前妻意见,前妻知情而不反对、不阻止、不配合过户,导致前夫对买家构成违约,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由此产生的违约金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前妻亦负有承担一半的义务。真理越辩越明,只有一种声音绝不代表正确,欢迎同行、网友留言发表不同意见商榷。花前月下,卿卿我我,情到深处:黄泉下相见,勿违今日言,许之以房;他日劳燕,恨曾相逢,情到绝时:纷飞千古泪,离散万年悲,对簿公堂!——一出西洋景,两行“房事”泪:出资、出名......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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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孙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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