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委关于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核准的批复

  你委《关于要求核准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赣发改产业[2016]113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的,同意江西江铃集团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年产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项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达产后形成5万辆纯电动乘用车产能。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焊接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电池包车间、整车试验试制车间、研发大楼等,新增相关生产工艺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1325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7500万元,流动资金1500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63000万元,向江铃汽车集团公司借款59000万元,银行贷款1050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按关完成能评审批。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须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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