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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经销商可以就汽车买卖后的、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收取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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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西安利之星事件中,汽车业延伸业务(主要是保险、上牌、金融按揭咨询服务)收费,成了众矢之的。此类收费的合法合规性成了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经销商、社会公众都关心的问题。

  客户与汽车经销商之间成立的是《乘用车买卖合同》(各经销商的合同名称有差异,不影响合同性质),客户的权利是取车、义务是支付车款;与之对应,汽车经销商的义务是交车、权利是收取车款。

  汽车买卖后的、保险、登记是与《乘用车买卖合同》相关但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旦提供相关服务,就应当另行收费。

  经销商收取服务费应当在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选定服务项目后才能收取费用。不告知而收费,就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次西安利之星事件,“金融服务费”成了过街老鼠。其实,要么是误解,要么是别有用心。 因为,销售公司收的是服务费而非金融服务费。

  之所以被加上“金融”二字,无非是以为这样就可以认定收费无依据甚至违法,就可以进一步指责经销商、要求经销商退费了。

  这里,众人关心且需要明确的问题是:汽车经销商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是不是需要金融资质、是不是超范围经营?

  概括起来,就是存、贷、债、保险、结算、、信用证、保管箱、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需要特别资质。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和营运设备,包括展示厅建设和零配件以及维修设备等;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的不是这14类或13类中的任何一类,而是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因而,无须特别资质。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由此看来,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的、保险、登记中的信息咨询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等,是合法的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提供汽车、保险、登记手续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没有法律障碍。

  因而,许多车主希望经销商提供此类服务,经销商也因为长期地、大量地提供此类服务而变得专业、与车主自办相比效率高且成本低。因为此类服务涉及到厂家考核金融渗透率、而服务费又可以抵偿经销商的亏损,所以,经销商的积极性也比较高。

  各经销商收费有所差异,有的按照的一定比例收取,有的按照固定额度收取,金额从两三千元到上万元人民币不等,但通常都比银行利息要低; 等于是给车主省了时间省了事还省了钱。 所以,此类服务收费是合理的。

  经销商们应该对服务费明码标价,就按揭服务收费及其他衍生业务收费项目在店内合适位置进行公示告知; 向客户解释、提示,由客户自行选择服务类型与项目并签字确认。

  经销商提供厂家金融公司的按揭信息咨询服务的,是独立的自办行为,服务费入经销商账户、开具经销商服务; 经销商提供银行按揭信息咨询服务的,大多是转介行为,服务费入银行关联公司,应当由银行关联公司开具符合它主体身份和业务类型的,经销商就只能开收据且款项不入公司账。 本次西安利之星涉事车辆,就属于这种情况。 有些经销商,收钱入自己公司账,但因种类原因,并未给客户开,但按规定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列入无票收入、照章纳税了,就不存在漏税问题,如果客户要求开,可以按规定补开。

  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有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发展过程。

  最早开展此类业务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当时,银行对经销商的要求相当严苛,必须是品牌授权经销商,必须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须要为购车客户向金融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如车主有任何违约,皆从经销商的保证金里直接扣收。

  由于经销商要承担担保责任,汽车按揭业务又能明显提升销量,所以符合条件的经销商都非常重视汽车按揭业务,投入人力、物力、设置机构,产生相应的成本,自然就会收取服务费。

  这类费用,一般都叫做担保费或手续费。对此,客户一般都愿意接受,因为它可以让客户提前圆了汽车梦,或是提高所购买汽车的档次。

  这样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只是,其中有不断的“创新”,产生了更多更复杂的做法,还加入了保险公司,它们推出了“履约险”,使银行(金融公司)和经销商更加便利地、更加放心地去推广汽车买卖后、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收取更多的服务费。

  汽车延伸业务推动了汽车市场发展,但是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并没有随着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而发展。这就使一些本来正常和正当的事被质疑甚至被否定,一些企业则可能趁机做些打擦边球甚至是违法违规的事,以至于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市场只能调节需求和供给,无法自生道德或规则。市场秩序、商业道德,应当由法律去引导或规制。 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律、相关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让大家有法可依。 行业协会应该在行业标准、行业习惯上发挥积极能动性。

  消费者不能仅仅关注实物产品的价值,不能无限度地要求价廉或者免费,要懂得权利与义务对等、合同的相对性等法律原则,要明白服务也是有成本有价值的,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提供了适合客户资质的可靠的汽车按揭服务,为客户省时、省心、省力,就是一种价值,就该有其收益。

  特别是,不能因为高压和高热下的个案特殊处理而全盘否定一种广泛使用、相对成熟且运行多年被证明有效的市场产品的价值,尤其不能溯及既往。

  也就是说,对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要理性认识和对待,不能简单粗暴地全盘否定。

  因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有需求并被接受就有其合理性,一棒子打死既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也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对社会风气的改善无益,还可能引起蝴蝶效应,甚至是社会。

  理性并智慧地认识和处理各种关系,才是真文化、真修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各得其所、市场经济健康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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