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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承诺公示有关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由备案制转为承诺公示制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1、前期已经通过备案以及通过评审但未发文公布的企业,按照《管理办法》附件1、附件5、附件6的要求补充提供质量保证体系材料、企业信息表、信用承诺书。

  2、新申请承诺公示的企业,原则上需满足《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19〕2号)要求,按照《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2〕2号)第八条的要求,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承诺公示的材料(一式三份)。分公司由母公司统一补充。

  3、以上材料由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4月10日之前以文件形式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办公室(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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