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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管理新规将重塑汽车流通业

  日前,商务部审议通过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并将于近期发布。与“前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打破了汽车行业“品牌授权”的垄断销售,将重塑汽车流通领域的竞争格局。

  据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包括总则、销售行为规范、销售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36条。《管理办法》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推动建立健康的零供关系和安全放心的消费,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促进汽车流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05年4月开始实施,并沿用至今的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其核心是“品牌授权”的4S店经销模式,即集整车销售(sale)、维修服务(service)、配件(spareparts)供应、信息咨询与反馈(survey)于一体的汽车授权经销模式。4S店作为品牌汽车授权经销商,身兼品牌汽车授权维修商及原厂配件授权经销商。虽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在施行初期起到了规范汽车经销市场的目的,但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其负面效果开始。

  比如,汽车供应商凭借“品牌授权”处于强势地位,授权经销商只能“忍气吞声”,承担高额的建4S店、经营等成本,可是 “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终这些成本都给了汽车消费者。

  据了解,《管理办法》将在四方面实现和突破:一是打破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推进授权销售与非授权销售并行,实行多样化销售模式,促进汽车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流通体系。

  二是促进建立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行业反映的突出问题,着力引导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交易公平,充分发挥零供双方积极性,供应商实施单方确定销售目标、搭售商品、多品牌经营及转售等行为,也经销商冒用供应商授权开展经营活动。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底线思维,注重创造良好的消费,把供应商、经销商作为承担售后服务责任的双主体,要求经销商服务内容和价格,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及售后服务中能够明白选择、消费。

  四是加快转变管理方式。取消了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备案管理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从商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能出发,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基本信息和有关交易信息,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对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有效遏制汽车销售领域的违法行为。

  不难发现,《管理办法》最重大的突破是打破了品牌授权销售单一模式,消除了汽车供应商 “品牌授权”所造成的垄断销售,有利于促进汽车流通市场竞争、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推动汽车流通模式的创新,

  目前,欧美国家已经不再采用品牌授权销售的单一模式,以美国为例,汽车销售主要采用汽车连锁超市的形式,虽然也采取特许经营,但是销售和售后基本上是分开的。汽车生产商会在不同地区直接建立维修店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消费者如有问题也可以直接找生产商加以解决。

  此次《管理办法》还着力规范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的交易行为,交易的公平,这有利于汽车供应商在汽车流通环节一家独大的局面,防止汽车售后领域的垄断行为,消费者利益。

  一直以来,汽车供应商垄断售后市场,导致了畸高的“零整比”(指售后市场上一辆车所有配件的价格和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据中国汽车维修协会等机构发布的18种常见车型“零整比”报告:有10款车型整车配件“零整比”超过了400%,有的车型“零整比”竟高达12倍。

  总的来看,《管理办法》作为一部规范汽车流通领域的 “基本法”,将有助于打破汽车销售从单一授权、渠道掌控到原装配件等多环节的垄断,促进汽车流通市场的公平竞争,提升经销商的权益以及更好地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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