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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申设启幕!央行受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申请获受理

胡艳明国内即将迎来“有牌照”的金融控股公司。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两份公告,正式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

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发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详见报道:【金融头条】金控公司监管框架初步形成谁能摘得“金控”超级牌照?)

《金控办法》中规定,“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

“符合《金控办法》的金控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提出申请,所以,现在这两家机构提出申请、央行受理,这是《金控办法》实施之后的规定动作,这表明金融控股公司设立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接下来,会有更多的金融控股公司被受理并且成立。”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表示。

对于为何中信集团和中国光大集团首先向央行提出申请?董希淼认为,早在2002年,国务院就批准了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国平安集团为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所以,上述中信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两家首先提出申请,将来有可能率先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在情理之中。

注意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科技监管,确保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

目前,关于金控监管的配套细节尚未出台,在2020年9月14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下一步会完善制度框架,对金控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的规则等。

董希淼对表示,目前央行受理上述两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但尚未批准,预计后续关于资本管理、关联交易等重要的办法会加快出台。

《金控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

董希淼认为,对于补充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对于资产负债水平,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债务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对于并表基础上管理风险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应当建立管理政策和内控制度,实时监控大额风险暴露,建立预警报告制度,以及与风险限额相匹配的风险分散措施等。

在今年两会期间,了解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白鹤祥提出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建议。

白鹤祥认为,《金控办法》属于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立法层级较低,在与其他部门规章相冲突时难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落实实质有效控制和相关整改要求的法律依据。同时,由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尚未纳入《金控办法》监管范围,存在立法空白。上述《金控办法》存在的问题,短期而言将影响《金控办法》的落地落实,长期而言不利于我国金控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因此,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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